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19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04财保48号
申请人: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经济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89937388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768X2。
法定代表人:易定渊。
申请人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726385.11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川E××号、川E××号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留)、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26385.11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申请人泸州新方兴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名下的川E××号、川E××号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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