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鑫艺塑钢门窗厂、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2-05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504执81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鑫艺塑钢门窗厂。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定渊。
泸州市鑫艺塑钢门窗厂与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4民初182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及其他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6891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睿
审判员***
审判员薛山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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