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2022民初2354号
原告: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东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555778828A。
法定代表人:*世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玄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768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17元,减半收取5259元,由原告乐至县世发道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邹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