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淳安县���民法院

日期:

2018-07-26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27执17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章勇,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住下城区。
被执行人: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北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47042035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07月20日作出(2018)浙0127执178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省农信社账户银行存款116000元,现因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划、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淳安县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省农信社账户银行存款116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