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标科实业有限公司、开封市豫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2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225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标科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万达广场***幢****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5571258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开封市豫天元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路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59644165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标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封市豫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河南标科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7)豫0225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书所申请执行的债权为本金155004.55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实现债权金额为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冻结账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经过本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开封市豫天元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河南标科实业有限公司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鑫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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