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段某某、段某甲、***、单位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非法采矿罪

执行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2-04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洮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万洮,该公司经理。
诉讼代表人刘艳国。
被告人卢某某,吉林省洮南市人。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1月4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春海,吉林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某甲,小名段老七,吉林省洮南市人,住洮南市。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4日被逮捕,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苑晓波,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某某,吉林省洮南市人,住洮南市。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2014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磊,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吉林省洮南市人,住洮南市。因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2014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庆斌,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洮市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卢某某、段某甲、段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刘艳国,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春海,被告人段某甲及其辩护人苑晓波,被告人段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肖庆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11月间,被告单位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洮南市福顺镇六家子村西侧河道内,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砂石133323.1立方米。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卢某某)伙同被告人段某甲、段某某、***在洮南市福顺镇六家子村西侧河道内,无采矿许可证而大量开采砂石。其中2949立方米砂石存放在洮府乡桥南村居民孙某乙家的宅基地上,21370立方米砂石存放在洮南市关东马市附近居民王某甲家院内。另外段某甲等人还将非法开采的砂石卖给张某某7826立方米,用来在洮南市安定镇修路;卖给马某甲5673立方米,用来在洮南市黑水镇修路;卖给其他个人1210立方米,用于个人施工建筑;卖给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62354立方米,用来在洮南市二龙乡修路(其中约40000立方米存放在华通公司院内)。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989000.00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单位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卢某某、段某甲、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刘艳国辩称,我们接到政府的修路任务,同水利局、交通局、土地局等部门到几个沙坑实地勘察,到福顺镇六家子村河道看的,决定在段老七那购买砂石,是谁谈的我不清楚,我们挖一方砂石有明确的价钱,一方混砂2.5元,是我们自己出车装的,这钱就是购买混砂的钱,具体买多少砂石记不清了,我们有账,混砂是87761立方米,河流石是29031.86立方米,每立方米21元。还有45554.49立方米混砂在院里存着,我们买这些砂石钱全部给付了,一共花了94万多。认为华通公司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其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辩护人李春海的辩护意见为,1.起诉书指控华通公司伙同被告人段某甲、段某某、***无采矿许可证而大量开采砂石,既没有事实根据,又没有法律根据。2012年春,洮南市政府决定改建洮舍线、东胡线,华通公司承建洮舍线修路工程,洮南市公路建设办公室和洮南市交通局分别给洮南市国土局打了请示报告,洮舍线用混砂十万立方米,是预算数,经市政府协调国土局、水利局、河道办、交通局及华通公司的相关人员到六家子村河道考察,经与六家子村承包人协商,确定修路砂石在该砂场取。华通公司与段某甲协商混砂每立方米2.5元,砾石每立方米21元,混砂由华通公司自己挖、装车、运输,砾石由段某甲砂场采、装车,华通公司自己运输。国土局画了图纸,确定采砂面积、方位。华通公司按市政府和交通局及相关部门的意见采砂、买砂。起诉书绕开市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采砂、买砂这一重要环节,凭空推定华通公司伙同段某甲、段某某、***非法采矿,没有事实根据,没有法律根据。2.本案遗漏若干被告,证据严重不足。起诉书指控华通公司犯罪的唯一理由是段某甲、段某某、***的砂场没采矿证,按照起诉书的意见,无论什么人,哪一级机关,只要采矿就必须有采矿证,否则就是违法,就是犯罪,就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刑事责任。按起诉书的逻辑,不仅要追究华通公司和段某甲等人的刑事责任,洮南市政府、国土资源局、水利局、交通局和相关责任人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因采砂地点、方位都是他们确定的,华通公司仅仅是执行者。如果认为本案是一起刑事犯罪案件,存在遗漏若干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也就是说本案遗漏若干被告人,上述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不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无法审理清楚本案的事实,属于证据严重不足。3.砂场有没有采矿证与华通公司无关。砂场是卖砂石的,华通公司是买砂石的,两个主体权利义务十分明确,是一种买卖方式。4.起诉书指控的非法采矿前茅后盾。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十万立方米同样没有采矿证,怎么就合法呢。5.起诉书指控华通公司犯罪事实不清。洮南市公路建设办公室和交通局给国土局的请示报告洮舍线需混砂十万立方米,但请示报告没有明确砾石的数额,而修洮舍线需要砾石,这是请示报告的疏漏,而起诉书只认定混砂十万立方米是合法的,而对需要的其他石料没有明确,属事实不清。请示报告的混砂十万立方米是压实方,而不是松散方。6.评估鉴定报告与华通公司无关。段某甲、段某某、***是开办砂场的,他们卖砂,华通公司买砂,这个主体地位谁也不能颠倒。庭审中三被告人说与华通公司合作、雇佣、帮忙,都因没有证据而不能成立,他们企图把非法采矿的责任推给华通公司。7.华通公司没有义务替挂靠者和砂场承担刑事责任。挂靠是一种合法行为,修黑水路和安定路的是挂靠了华通公司,但华通公司没有义务替挂靠者承担刑事责任。段某甲、段某某、***除了卖给华通公司砂石外,还卖给他人一些砂石,还在孙某乙、王文章处存过砂石,这是砂场的事,与华通公司没有关系。由于起诉书指控华通公司、卢某某犯罪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且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卢某某无罪。
被告人段某甲、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自己不构成犯罪,自己是给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干活,是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让采的砂石。
辩护人苑晓波的辩护意见为,1.各被告人均无罪。(1)本次采砂系政府行为,经政府许可,华通公司组织实施。(2)采砂需要成本,人力、物力,采砂、备料,以适应修路用量,不是拘泥于既定的10万方。(3)没有社会危害性,相反是为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社会。(4)行为人没有非法采矿的犯罪故意。2.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有罪,本案存在以下问题(1)不应列段某甲为本案被告人。单位犯罪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为被告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为被告人,段某甲系个人,没有段某某砂场的存在,华通公司不可能联系段某甲;被告人段某甲系村干部,在本村采砂需要其协调当地关系,利于采砂顺利进行;被告人系段某某的兄弟,提供帮忙符合情理;段某甲非实际经营人,没有获利,且段某某和***都确认段某甲不是实际经营人。(2)本案遗漏被告人。3.涉案价值评估报告作出程序违法,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省级部门出具鉴定报告。省级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时砂子已被出卖。4.起诉书内容自相矛盾,既指控合伙,又指控被告人出卖给华通公司,不合逻辑。起诉书指控的时间有误。5.采砂过程中各部门有分工,将全部砂石计算至全部被告人名下全部被告人共同承担责任无依据,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混砂全部由华通公司开采。6.采砂许可证只是记载采矿权利,不是采矿权利本身。7.如果华通公司认为是买卖,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本案不能以有没有采矿许可证为定案标准。
辩护人王磊的辩护意见为,三被告人的行为是行政行为不规范的行为,不是刑事犯罪,三被告人采砂并没有自用,而是用于修路。本案单纯以没有采砂许可证定罪不合理。
辩护人肖庆斌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不构成刑事犯罪,由于历史原因,金石公司的垄断,根本不可能办下来证。本案不能以是否有采矿许可证作为定案标准。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修建洮舍公路需用砂石,洮南市国土资源局、洮南市水利局、洮南市交通局及河道管理部门在福顺镇六家子村西侧河道内,在被告人段某某、***的立君砂坑南1000米左右,为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划定了采砂地点,由华通公司采砂。华通公司与六家子村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被告人段某甲协商,华通公司采混砂每立方米给立君砂场2.5元(含税)。华通公司未办理采砂许可证开采混砂约13万立方米。因修路需用河流石,华通公司便与被告人段某甲协商,由段某甲雇船抽河流石,并约定每立方米给立君砂场21元。被告人段某甲、段某某、***未办理采砂许可证开采砂石66849立方米,其中:卖给华通公司用河流石29031立方米,被告人段某甲存放关东马市王某甲家院内砂石21370立方米,存放孙某乙家砂石2949立方米,卖给张某某修安定镇村村通水泥路砂石7826立方米,卖给马某甲修黑水公路砂石5673立方米。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认定,其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98900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甲、段某某、***卖给其他个人砂石1210立方米。未提供证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我是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原来是养路段的下属单位,现在分出来了。2012年我公司修洮南到二龙公路用的砂石是在福顺镇六家子村段某甲家的砂场拉的。一共有16万方左右,其中用混砂、大粒共12方左右,我公司院内备了有4万方左右混砂。2012年我们修洮舍线需用砂石,我们项目经理到福顺那边的砂场采样,之后就决定用段某甲家砂场的砂石,然后上报到市里,市里决定在那采砂。我们公司和土地局、河道管理站、交通局的人一起到段某甲的砂坑看的,我也去了。看完之后就定下来在他那采砂石修路用。但段某甲他们是否到土地局办理开采证,我就不知道了。混砂每立方米2.5元,大粒每立方米20元到21元左右。砂石都是新采的。混砂是我们自采自运。大粒是他们砂场采,我们自己运。我们公司没有往洮南关东马市院内和桥南村道边孙某乙家的空地备过砂石。我们公司备料得由我们公司出人发货收货雇车等,公司要出人出钱,所以备料我一定知道。2012年夏天,洮南市安定镇王家村和黑水靶场,这两个地方修路时,在竞标时用我们的资质,以我们的名义竞标,但都是个人干的,经营活动与我们公司无关。他们用的砂石我向他们推荐过段某某砂场,因为砂石质量不错,但都是他们自己花钱买的,自己雇车拉的,并不是我们公司让他们拉的。当时市里定的允许我们修路用10万方砂石。当时我确实看见有砂石堆在河道内,跟段某甲说过把砂石从河到内挪出来,别让上边来水冲走了,但没有让他自己找地方备出来给我们用的事。我们公司要备料都是我们自己找地方,自己出车出人,不可能让他们找地方备料给我们用。前一段我去深圳出差,段某甲曾给我打电话,让我说是我们让他在关东马市备料的,我没有答应他。
2.被告人段某甲的供述,我是2004年当选的福顺镇六家子村村长,2013年当选六家子村书记。2007年或者2008年村里开会,将村西侧河道包给段某某开砂场,当时阚福东是书记,每年承包费1500元或者2000元钱。我到洮南市工商局、土地局、税务局、水利局等部门办的手续,段某某与***共同出资,每人出资20万元左右。他们与村上签的合同,村上应有留存。我记得砂场生产三年,就是从2008年至2010年,采矿许可证一年一办。2011年没生产,2012年砂场卖给洮南市公路段砂石是我去谈的,和公路段的苗经理谈的价格,混砂2.5元每立方米,河流石21元每立方米。混砂采了13万立方米,河流石不到3万立方米,讲好的我们负责采砂,他们负责运输,账都结了,具体多少钱我也记不清了,钱都花了。砂场为公路段采砂没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砂期间,苗经理跟我说,当时卢经理也在场,让我找地方备料,主要是怕来水,抽不了砂耽误工期。我就自己找的地方,关东马市王某甲的地方是我去租的,一年2万元,我一共付给王某甲两年费用4万元,桥南村孙某乙的地方当时没说价。石料是砂场的,砂场是段某某和***的,不是我的,我只是帮忙。华通公司用的混砂是华通公司自己采的大约采了15.6万方。我们大约采了10多万方,具体多少不清楚。我们主要供给洮南市华通公司砂石料,华通公司让我们干的。我们卖给安定镇、黑水镇砂石具体多少方及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但都是养路段卢某某让卖的。黑水、安定的砂石是***联系卖的,尾款是我去结的。在开始建砂场时我帮着在外跑关系,办理各种证件,主要是国土局和水利局等,代赊铲车等设备,代签合同等。2012年我主要是负责联系往外卖砂子,帮助结账往回要钱等。砂场实际是段某某和***开的,段某某负责砂场的管理,***负责日常管理,开票子、付砂子、收款等。我不承认自己非法开采,非法开采的是华通公司。另外在2008年段某某与村上签了协议,把河道包给段某某了。
3.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我是农民,在福顺镇六家子西侧河道内开砂场有六七年了,2011年没开采,2012年和洮南市公路段合作采了两个月,具体多少方我不知道,都是我弟弟段某甲联系的。砂场是我和***合伙开的,我和***负责采砂,段某甲负责销售、经营。砂场叫立君砂场,法人是我。2011年以前采砂有采矿许可证,2011年以后没有办过证。我们砂场除了卖给公路段砂石外,还卖给黑水镇、安定镇修路了,但卖给他们多少砂子,谁卖的我不知道,都是段某甲联系的,砂石款要没要回来我也不知道。我们砂场放在关东马市王某甲家院里的砂石约有2万立方米左右,是公路段的车给运的,车的费用谁付的我不清楚,现在这砂石是我砂场的还是公路段的我都不清楚,都是我弟弟段某甲管理,他知道怎么回事。这两年实际是段某甲经营砂场。
4.被告人***的供述,立君砂场是我和段某某合伙开的,我投资24万元,这个砂场我们已经干六年了,前三年有许可证,后三年没有许可证。段某甲就是跟着跑业务、结账。2012年卖给养路段混砂12万立方米,每立方米2.5元,河流石3万立方米,每立方米21元,一共卖了90多万元,除了投入、还账,我和段某某每人分得10多万元钱。卖给黑水、安定各1千多立方米,存到洮南市区关东马市1万多立方米,存到桥南村孙某乙的空地有2千来方,具体数以工票及销售凭证为准。卖给养路段砂石一共90多万元,黑水、安定卖多少钱我忘了,我没分到钱,现在还欠抽砂船的钱和关东马市、孙某乙那拉砂子的车脚费没给呢。所有的卖砂石及存砂石都是段某甲联系的。段某某虽是法人,但他家地多,到砂场去的少,砂场的日常管理都是我和段某甲,我经常在砂场管理,和王某乙开票、付砂子,段某甲联系抽砂船、卖砂子、算账等跑外工作。砂场没有会计,大多数钱由段某甲算回来就付账花出去了,支出了。砂场零星卖给个人的砂子钱由我收,都吃饭或砂场零用支出了。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2年我在安定镇承包过修路工程,安定镇王家到鹿场村村通,一共八公里,是我和安定镇签的合同,是孙某乙带领施工队干的。修路用的砂石料是从两个地方买的,在大通乡的砂场买的中砂,在福顺六家子村的一个砂场买的混砂和大粒(河流石),我记得好像是6千多方,具体多少我记不清了。在福顺镇的砂场买砂石是通过我同学刘峰帮我联系的,先交5万元订金,拉砂石的车是孙某乙找的。混砂是每立方米16元,河流石每立方米18元,砂场是谁开的我不知道,砂场在屯子不远处的河道里。砂子拉完之后,砂场的人给我打电话要结账,一直到路修完了,大约12月份,我约砂场的人到工商银行大厅结账,去的人姓段,我们对的票子,我又付给他6.4万元,加上订金一共花11.4万元。
6.证人王某丙的证言,我叫王某丙,在洮南市国土局任副局长。大约是2012年春天,王天昊副市长召集土地、水利、交通三个部门协调,政府要修二龙等三条路,需要几个砂场提供砂石,其中有段某某砂场。协调会以后,交通局向土地局打了个请示,我们派人去砂场测绘之后,我们上会研究通过,就是口头授权,没有批件。段某某砂场准许采10万立方米。我们只对应洮南市道路建设办公室,不对应砂场给批件。段某某砂场在2012年采砂没有土地部门许可。
7.证人苗某某的证言,我于2012年任洮舍工程项目部经理,负责采购砂石。项目需要混砂,我们是通过土地局矿产科选址到福顺镇六家子村段某甲承包的河道内。同段某甲经过协商达成协议,混砂由我方负责采装运输,每立方米付给段某甲2.5元。后期工程需要砾石,又同段某甲协商由他负责开采,每立方米21元,我公司负责运输。具体数我不清楚,数字经核实后报到公司,公司有帐目,所以价值多少钱我不知道。我们公司与段某甲之间没有协议,当时没有谈由谁办采砂手续。我谈时只负责我们工程,工程以外的没谈。大约是2012年5月份,我和卢某某经理去段某某砂场看生产情况。当时段某某的弟弟段某甲村长也在,我们一起去的往北十五公里大光明砂场看是否来水了。光明砂场来水了,我就跟段某甲说让他把堆在河道里砂石抓紧拉走。我们在洮南的料场没有地方就让他们自己找地方备料,这样我们也可以省储存费用。我知道往外备料,但不知道关东马市这件事。让段某某砂场把料拉走这件事儿还有卢某某知道。对段某某往孙某乙那里存料,我不知道。我后来知道的,他们存在孙某乙那儿的砂石可能1000立方米左右。不是孙某乙从段某某砂场买的。如果是我们公司备料,公司的材料我必须经手,有账,因为备料需要出人,出车,要有支出的。
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我在我小舅子段某某的砂场打工,砂场在福顺镇六家子村西侧河道内,在砂场干5年了,在这负责管理、记账、打更、开票、拉柴油,今年河里水大没生产,去年生产1个半月水洗砂,是公路段修二龙公路用的。2011年没生产,金石公司不让干。2010年以前有采砂许可证,2011年以后没有证。往关东马市拉的砂石票有我开的,有***开的。2012年砂场砂石都是公路段开采的,公路段的车拉走的,我们砂场的砂坑紧挨着公路段采砂的坑,我们砂场有陈料,去年(2012年)卖黑水、安定不少,现在还有5、6万方,卖谁我不知道,都是过水料,照本卖的,10多块钱一方。黑水、安定的卖砂票是我们开的。备到关东马市的砂石是公路段让我们干的,当时我们抽的砂石都放在河道里了,公路段怕来水把砂石冲走,让我们把砂石拉走,这样就自己雇车拉到洮南去了,不敢买。大约有一万多方。我开票的砂子有陈砂子还有公路段新开采的砂子。关东马市的砂子是公路段开采的。采砂的四条船都在土地局指定的地点采的,超范围不让。没在原砂坑采砂。
9.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我家住永康街,位置在烈士陵园东院,院内有一万多平方米。院内放的砂子是福顺镇六家子村段老七(段某甲)的。大约2012年5月份,我的一个亲戚领段某甲来我家,说往我家院里存砂子,一年给2万元费用,我同意了,他们就用翻斗车往我家运砂子,有砾石、二流子、面砂,一共是三大堆,砾石有一万方左右,在东侧;面砂在南侧;二流子在北侧。段某甲给我二年的费用4万元。备的砂子段某甲说修路用,不能卖。但也有亲戚朋友用点,没大量往出运过。
10.证人孙某乙的证言,我认识段某甲,我俩是朋友关系,我在桥南村的公路西有宅基地,现在宅基地上存着砂石。大约是2012年6、7月存的。当时段某甲打电话跟我说,想在我家宅基地上存砂石,我同意了,他就存了1500左右方,有一堆二流子、一堆砾石。存砂石没给钱。
11.证人边某某的证言,我是2011年任华通公司材料科科长,是2012年4月左右进驻段某某砂场的。我们材料科负责出料开票,票是三联票,一联存根,一联司机,一联给料场,司机联作为数量凭证,料场联负付运费。我们科4个人24小时轮班,在现场雇了一台大客车,在车里办公,24小时开票。我们用2种料,混砂和砾石,混砂是我们华通公司雇车挖的,砾石是我们公司让砂场雇人抽的,总共有三、四条船吧。混砂有10多万方,砾石多少忘了。我不知道段某某砂场往洮南备料。华通公司在洮南有料场,一处是华通公司院内,另一处不知道。我知道卢某某和苗某某让段某某把抽出的砾石从河道内运走这件事,卢总怕来水,让把料备到高处。我们华通公司的坑不是段某某砂场的坑,我们采砂的地方是土地局指定的地方,距离段某某砂场有一千多米,砂场的路只有一条。我们采砂有河道办和土地局监管。
1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我养过翻斗车,红色奥威5.6米长,车号×××,我是2013年4月买的。我去年给幸福六家子村的段某甲拉过砂石,有40-50车,往关东马市拉的,还往安定拉过一车,到现在还没算账,砂子是从养路段的砂坑拉的,不是老砂坑。我去时养路段刚开始拉,一直到拉完我都在。我主要给养路段干活,开始往二龙料场拉,等那不用了,就往关东马市拉,关东马市与段某甲算账,往二龙拉与养路段算账。
13.证人王某丁的证言,我有船给别人抽砂子。去年4月30日,我到幸福段某甲砂场抽砂子,我有一条船和一台铲车,我在那负责把砂抽出来、负责装车是每方11元。我在那干了一个多月,我抽出有18000方砂子。当时干活还有洮南的陈某甲,他有2条船,没有铲车,抽出一方砂子给7.2元钱,我们在段某某砂坑南边4、5里远的河道里抽,说是养路段的砂坑。我们抽的砂子不存,1、2天之内都拉走。段老七的老砂坑有料,有10000多方砂子,这种砂子修路用不了,搅拌站用。当时有2台车在老砂坑拉砂子,拉几车就不拉了。段老七的铲车司机有一个叫王印,一个叫潘刚的。
14.证人王某戊的证言,我是司机,现在给孙某乙开车,车是奥威翻斗车,车号×××,开4年了,开车拉砂石、小料等。2012年孙某乙车在洮南福顺镇幸福村段老七那拉混砂,拉往二龙修公路备料的地方。是孙某乙具体和段老七联系的,一共拉了有1个月的时间,每天3车,每车21方砂石,具体多少方不知道,是孙某乙和段老七算账。我还往安定王家拉了6天的砂石,每天3车,每车21方,都是段老七南边那个砂坑拉的。往二龙拉的都是砂石,往安定拉的有砂石和大粒,往安定拉的约有7、8车大粒,剩下都是砂石,料场的交接货单上是我签的名字。
15.证人马某乙的证言,我是司机,给修路的孙某乙开翻斗车有4年了,从2010年开始到现在。车号吉G0088,车5.6米,装21方,去年孙某乙在安定镇王家到鹿场修路,砂石料绝大多数都是福顺镇粮库西边河道边的段老七砂场拉的,我们一共5台车在那里拉砂子,其他四辆车是×××,×××,×××,×××。去年5月开始,拉了1个多月。正常一台车1天拉3车,有100多车。砂石都是在养路段取砂的坑里取,都是新砂,没有陈砂。拉砂子有人开票,但我没签过名。我还往二龙修路的料场拉过砂子,也拉了1个多月,我们5台车都拉了,这是孙某乙给养路段拉脚,正常一台车1天拉3车。时间都差不多,是穿插着拉的。
1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是司机,给孙某乙开翻斗车,车号×××。一车拉22方,主要是砂石料,在福顺镇段老七砂场拉混砂、大粒还有水抽。当时有5台车,把料拉到洮南向阳到二龙公路料场和安定王家修村村通料场。是从去年春天就开始拉混砂,从砂场直接装车,大粒也是边生产边拉,水抽也是。我们5台车一起拉。拉多少记不清了,票子都交上去了。票上有我本人签字。
17.证人董某某的证言,我是司机,给孙某乙开过翻斗车,车是奥威5.6米,车号×××,我去年给孙某乙开车往安定拉过砂石,是在幸福段老七那砂场拉的砂石,是段老七南边的那个砂坑拉的砂子。
18.证人史某某的证言,我去年给孙某乙开过翻斗车,车是红色奥威5.6米,车号是×××,我去年给孙某乙开车往安定拉过砂石,是在幸福段老七那砂场拉的砂石,在有船抽砂子那拉的。
19.证人徐某某的证言,我在洮南公路段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做司机,开翻斗车,我们3个人2台车。去年夏天我们车队在洮南华通公司拉砂石了,修向阳至二龙的公路。在幸福段老七砂场拉的砂石,一共拉了10多万方,有混砂,有大粒,我记得还往安定镇孙某乙修路的工地拉过砂石,有混砂有大粒,拉的不多,也就几车,在段老七砂场拉的,和华通公司拉的是一堆,是新挖的砂子。
20.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我在洮南公路段工程养护有限公司做司机,开翻斗车,我和徐某某、刘岩峰3个人开2台车,我们这2台车,还有很多车给华通公司拉砂石了,就在福顺镇段老七的砂场拉的,有混砂、大粒等,修向阳到二龙的公路用,拉到二龙工地料场的有10多万方,我们这2台车还往安定王家孙某乙修路的工地拉过混砂和大粒,也是在段老七的砂场装的,都是华通公司那堆上装的,谁开票记不清了。
2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我有2条抽砂船,2012年夏天我在福顺镇六家子村兰家屯南边的段六子砂场抽砂子了,干了2个多月。砂场有段六子、孙二黑,段老七也去那里帮忙,我的船用钱都是孙二黑给我付,抽了3万方砂石,具体多少我没有账,说的是给养路段抽砂子,养路段有人开票,我留一份票,陆续跟砂场结账,我们2条船,7、8个人干活。抽砂子按立方米算账,一立方米8元,我们只管抽,砂场一共付我20多万元左右,现在还欠我5、6万没给我。铲车装车每立方米5元,砂场付的铲车钱。砂场一共4条船抽砂,一共抽多少我不知道,我这2条船抽了有3万多方,包括面砂和大粒。
22.证人佀某某的证言,我养2台翻斗车,我往安定镇拉砂石,是刘某甲同学在那修路,我拉了40多车,在幸福段老七的砂场拉的,当年养路段在那定点拉砂石,我这些年就给养路段干活,具体往安定拉多少我不知道。
23.证人刁某某的证言,我养了2台翻斗车,这2台车2012年6月在福顺段老七砂场干活了,拉的是面砂和大粒,2台车总共拉了7、8车,都拉到安定王家修村村通了,砂子都是新抽的,每立方米30元左右。
24.证人姜某某的证言,我是翻斗车司机,2012年给卢长江开车,2012年5、6月份,我在福顺镇六家子村段老七砂场往安定镇孙某乙修路的工地拉砂石,面砂和大粒,记得有20至30车,砂场有人开票,票上司机签名,然后车主凭票算账。砂石是在养路段拉砂子的坑了的,都是新采的。一共10多台车在那干活。
25.证人刘某乙的证言,我是开翻斗车的,2012年6月在洮南市福顺镇拉过砂石,老板叫段老七,拉的有面砂和大粒,有20多车,砂石都拉到安定镇王家村修路了,拉的都是新砂。
26.证人马某甲的证言,我在洮南靶场修了一条水泥路,是在幸福段老七那买的砂石,我是给的现金,一边拉一边给。砂场是我自己找的,是和段老七和***谈的。修路开始时金石公司给送一部分,后来金石公司停产了,我才到段老七砂场买的。
27.证人孙某丙的证言,我养2台翻斗车,2012年6月左右在福顺镇段老七砂场往黑水靶场里拉水抽砂和大粒,用于修路,都是现抽现拉的,当时砂石价格我不清楚,我只管运费。当时砂场有三联票,砂场、工地和我每人一份,票上有我的司机签名。司机一个叫牟臣,一个叫曹贵。
28.证人朱某某的证言,我是养翻斗车的,司机是王海彬。2012年6月在福顺镇段老七的砂场往黑水拉砂子,车可装22方,拉了30至40车,有大粒和面砂,拉的都是新砂子,从段老七砂场没给别的地方拉过砂石。
29.证人陈某乙的证言,我是司机,给杨庆森开翻斗车,他有2台翻斗车。2012年6月在福顺镇段老七砂场拉过砂石,砂石坑在河道里,砂石都是新抽的,2台车一共拉了100多车砂石,有面砂和大粒,往黑水靶场拉,修公路用,砂场有人开票,凭票算账,司机在票上签字。
30.证人刘某甲的证言,我1997年一直在财政局工作,不认识福顺镇六家子村的段某甲,我没干过修路的活,我同学张某某在安定修路,我帮着联系的砂料。华通公司卢某某帮我联系的福顺镇六家子村砂场的,砂场老板是谁我不知道,我和卢某某一起和砂场老板谈的,并给砂场老板预留了5万元定金。张某某承包的是安定王家到鹿场一段,共8.8公里。修路的活是和交通局签的合同。张某某雇车拉砂子的。
3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2年5月25日,当时是我让我们单位潘超、于天池到洮南市华通公司在幸福六家子段某某砂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让华通公司停止开采,把采砂船拖出。
32.证人王某己的证言,我是洮南市交通局副局长,分管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春天,洮南市要修洮舍线,需要用砂,洮南市公路建设办公室向洮南市国土局打个请示报告,因为采砂需要国土部门批准,当时预算是10万立方米,砂场的具体位置是公路段联系的,是水利局和土地局划定的。
33.洮南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34.洮南市公路建设办公室文件及划定矿区范围坐标表;
35.洮南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及照片;
36.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证明;
37.段某某砂场开采砂石统计表、砂石交接单;
38.吉林省第三地质调查所评估报告;
39.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鉴定结论;
40.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专业档案;
41.洮南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42.被告单位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告人卢某某、段某甲、段某某、***的户籍证明。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单位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卢某某、段某甲、段某某、***对部分证言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证明被告单位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卢某某、段某甲、段某某、***未办理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卢某某是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甲、段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甲、段某某、***卖给其他个人砂石1210立方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段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刘艳国的辩解、被告人卢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李春海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段某甲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苑晓波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段某某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王磊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肖庆斌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纳。经2015年12月4日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洮南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段某甲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 利
审判员 邢国光
审判员 林 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蒋天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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