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初1373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华为基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
被告:晋安区中星星通讯器材店,经营场所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光路26号。
经营者:***。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晋安区中星星通讯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筝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