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3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7493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职员。
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跃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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