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捷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执行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3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初1854号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捷诚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丽都街106、108号丽都新城5栋1层2号。
经营者:***。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捷诚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捷诚通讯器材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蓓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煜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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