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自来水公司给排水设备安装队与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0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622民初213号
原告:湖南省凤凰县自来水公司给排水设备安装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889641485N,住所地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老干路64号。
负责人:***,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元友,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297819997,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金港大道1009号。
法定代表人:戴育辉。
原告湖南省凤凰县自来水公司给排水设备安装队与被告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省凤凰县自来水公司给排水设备安装队以与被告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工程款已兑现为由,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凤凰县自来水公司给排水设备安装队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凤凰县自来水公司给排水设备安装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7元,由原告湖南省凤凰县自来水公司给排水设备安装队负担。
审判员**湖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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