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实丰物资有限公司、浙江长兴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3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522民初3126号之一
原告:长兴实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新塘路3号1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9J10A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湖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长兴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夹浦镇环沉村新村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17627564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肖,长兴县丁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兴县丁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长兴实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兴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长兴实丰物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兴实丰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兴实丰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75元,减半收取2087.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07.5元,由原告长兴实丰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周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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