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522民初762号
原告:浙江长兴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夹浦镇环沉村新村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婧,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外环东路589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了原告浙江长兴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长兴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经通知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长兴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钱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