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铭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2-17
浙江振铭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4-15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湖长泗民初字第51号
原告:浙江振铭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长兴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振铭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兴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振铭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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