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8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2执5247号
申请执行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关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二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一、确认原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2013年广西省移动G18.1、TD六期二阶段动环项目(防城港)工程外包合同》(合同编号:GXXFW1411W157)与《2013年广西省移动G18.1、TD六期二阶段动环项目(防城港)工程外包合同》(合同编号:GXXFW1411W1***)于2015年10月13日已解除;二、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设备***套;三、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折旧费66087.78元。案件受理费3376元,由被告***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1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执行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设备的准确存放地点,该判项返还设备的执行无法进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二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李有乾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返还设备的执行因无法获悉准确存放地点而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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