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一与***、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终10006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6-23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民终100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广东汇俊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双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如下: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75722.47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9元,由****421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负担858元(**已经预交受理费,其同意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应负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
上诉人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中的赔偿金额为13389.1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如下:1、**已向陆家嘴国泰人寿理赔医疗费7979.97元,上诉人不应重复理赔。对于医疗费,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仅按医保标准赔偿。另外,**第一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中有1001.14元是用于糖尿病治疗,颈椎损伤不可能导致糖尿病,且有费用清单证明,故对此应予扣减。2、工资分现金与银行转帐两种方式不合常理,**仅提供银行转帐停发工资证明,未能提供纳税证明及现金发放签收表等证据证明其因交通事故造成工资实际减少,其银行流水可知其存在固定收入,但其单位出具的减少收入报告表不能直接证明其存在每月4200元的损失,一审对此直接认定不当。3、**在事故前存在颈椎等疾病,与事故无关,不应加重上诉人的赔偿责任,应按参与度30%计算全部损失。
被上诉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中,保险公司表示其没有证据证明**第一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中有1001.14元是用于糖尿病治疗,亦不能提供计算该数额的依据。
另外,**向本院提交一份《证明**收入减少的明细报告表》,以证明其从2016年2月至同年12月每月减少4200元现金收入。保险公司对此表示认可**的相关解释,对该报告表无异议。
另查,保险公司没有在一审法定期限内就参与度问题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关于**向陆家嘴国泰人寿理赔医疗费7979.97元的问题,经查,**自行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与保险公司所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三者险无关,属于**另外投保的其他保险,属于其他法律关系,保险公司请求因此减轻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扣减**第一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中有1001.14元,主张费用是用于糖尿病治疗,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每月4200元误工收入损失的问题,经查,**在一审期间提交了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银行记录,可以证实其因交通事故造成实际误工损失,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二审期间亦对**提供的《证明**收入减少的明细报告表》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故此,一审法院据此对**该项误工损失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至于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按参与度30%计算**的全部损失的主张,因其提供的意见书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且保险公司没有在一审法定期限内就参与度问题向一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故保险公司该项上诉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8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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