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才根与***、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8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5民初4031号
原告:***,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意,福建建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一期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0681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黄才根与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黄才根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7万元及利息、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2018年12月18日,原告黄才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才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才根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黄才根承担。
审判员**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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