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巨和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湖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27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31民初667号
原告:江苏巨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91号汇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新财,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一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金湖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神华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巨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湖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巨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湖县人民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巨和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湖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巨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湖县人民医院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静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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