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民终27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澳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大街123号君威财富中心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五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峰,男,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西一巷五分部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宏剑,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叶剑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荣,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澳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本案中鉴定机构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一审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该鉴定中心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符合法律规定。该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本案事实认定具有基础性作用,重审中应结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合同履行情况综合审查相关证据,依法作出实体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5
民初23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69元,山西澳林北方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04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徐治国
审判员刘卫
审判员成志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孙斐
书记员陈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