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洪雅洪金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7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423民初1436号
原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一期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90681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昊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雅洪金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柳江镇两河路31号9栋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2974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洪雅洪金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27元,由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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