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4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02民初979号
原告:***,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清流县。
原告:***,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清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健,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号。
被告:***,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南平市建阳区室。
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卓越城一期4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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