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02民初1497号
原告:荆门市新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家文,经理。
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荆门市新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荆门市新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新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市新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荆门市新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