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20民初16601号
原告:***,女,197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敏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缴纳诉讼费期间,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沈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