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海达贤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27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20民初22575号
原告:***,女,196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达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蒋国庆。
被告: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上海奉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才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奉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于忠芳诉被告上海达贤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奉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忠芳在诉讼费缴纳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忠芳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瞿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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