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奉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6-23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1635号
原告上海百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保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季华,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联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百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百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67元,减半收取计3,483.50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均由原告上海百菱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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