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522号
原告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英,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奉贤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张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