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建

执行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日期:

2018-06-14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粤7101行初1679号
原告: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三角圩第三住宅区三组九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577920960R。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越秀区分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04007496555X。
负责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章靖、***,均是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相信被告能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黎锦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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