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定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16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23民初1021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都匀市石油公司员工,初中文化,住贵州省贵定县沿山镇新区货运部,
被告: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三角圩第三住宅区三组九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577920960R。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联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顺启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6元,减半收取154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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