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市公路局南安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15
原告: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上浦村吉贝189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沿江北大道紫金城写字楼A座19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泉州市公路局南安分局,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南安市普莲路中段柳城街道金街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泉州市公路局南安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福建省南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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