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远洪诉被告四川辉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8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29民初558号
原告:***,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
被告:***,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告:四川辉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明,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远洪诉被告四川辉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谢远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远洪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远洪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谢远洪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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