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2民初1809号
原告:长春市盈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东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梁录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住吉林省长春市。
被告:***,住吉林省长春市。
长春市盈大投资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东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2018年6月25日,长春市盈大投资有限公司以吉林省东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经主动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市盈大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长春市盈大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长春市盈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