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盈大投资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东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邢海涛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9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2执保210号
申请人:长春市盈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东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梁录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长春市盈大投资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东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春市盈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东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0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并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承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春市盈大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吉林省东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900万元,或者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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