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路晓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29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民终28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东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路晓歌,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第三人:***,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上诉人吉林省东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第三人路晓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4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省东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吉林省东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提出撤回上诉请求,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吉林省东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东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83元,减半收取8641.5元,由上诉人吉林省东北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魏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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