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523民初2195号
申请人山东启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
被申请人: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唐国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启嘉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32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价值32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云南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32万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