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金蛙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21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豫1104民初2449号
原告漯河市金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解放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月14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漯河市金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漯河市金蛙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漯河市金蛙建材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给被告舞钢工地化粪池一座,价格33000元,合同约定了交货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除支付1000元定金后,下余32000元未支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但一直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360元,并支付至还清货款之日的利息损失1000元。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6月13日以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购方河南乾赫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销方漯河市金蛙建材有限公司,供价格,总计33000元,合同生效需方须预付产品定金1000元,余额安装完毕后一次付清。合同签订后购销双方应严格履行,如单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则按日货款总价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2014年10月12日被告***给原告工作人员***出具了32000元的欠条一份,后原告催要该款无果,诉至我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32000元货款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予以清偿。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按日货款总价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给另一方过高,本院酌定为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金蛙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2000元及违约金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承担100元,由被告***承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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