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3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30民初355号
原告:史秀均,男,1950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2月9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现林,任总经理。
住所地:林州市茶店市场路*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5年12月,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系公司项目部经理。
被告: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住所地:南阳市雪枫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秀均与被告***、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史秀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8828.34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原告及***、***等人受雇于被告***在桐柏县城关镇红叶路凤凰城建筑工地务工。2017年4月19日张有亮趁原告熟睡时,手持斧头和壁纸刀对原告连砍数刀,造成原告头面部受伤,经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一个八级、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伤残,二期医疗费用3万元。被告南阳市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凤凰城建筑工地项目发包方,被告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系该项目承包方,被告***系该项目分包方及原告的雇主,三被告对原告所受伤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张有亮现羁押,没有赔付能力,故要求三被告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原告***在熟睡中被案外人***砍伤,原告史秀均已在另案中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主张民事赔偿,本院(2017)豫1330刑初2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史秀均要求致害人***赔偿后,就同一事实,再向三被告主张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原告史秀均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史秀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密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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