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宏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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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30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03财保175号
申请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五女店镇周店村。
法定代表人:**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茶店市场路5号。
法定代表人:付现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8月30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4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价值84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邢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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