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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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0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豫0803行审21号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焦作市解放西路中站段5号。
法定代表人孟佳,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渠正良,该局科员。
被执行人河南京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林州市茶店市场路5号。
法定代表人付现林,总经理。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区人社监罚字【2018】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焦作市中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买瑛
人民陪审员许妍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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