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武彪、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11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22民初1847号
原告:***,男,生于1993年12月15日,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1年4月23日,汉族,住河南省嵩县,系原告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嵩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武彪,男,生于1972年9月24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告: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程永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7号中铁建电气化局南方工程有限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万靖,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一局电务电化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南方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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