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09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豫0122民催1号
申请人: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街南侧蓝爵世家2号楼3单元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572479811A(1-20)。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育成,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40004220307983、票面金额5万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常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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