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余中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1-20
原告***与被告***、余中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8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驿民初字第650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余中原。
被告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街南侧蓝爵世家2号楼3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余中原、河南文水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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