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581执1098-1号
申请人***,男,199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山西省长治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西隆坤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帐号:14×××53)的存款24452.9元人民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