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远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马红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鄂尔多斯康巴什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1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603民初156号
原告:鄂尔多斯市远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西(盛世阳关小区3号楼80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勤业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3月2日出生,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个体,现住江苏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鄂尔多斯市远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马红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原告鄂尔多斯市远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远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远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呼布钦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贺鹏飞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呼泽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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