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9民终16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5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又名***,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上诉人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18)湘092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代本院向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后,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35元,期满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毛杰中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