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13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903执异3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5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申海军,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执行人:程海滨,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申海军、***、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强制其履行上述执行案件的支付义务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称,***与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申海军、程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和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6)湘0903民初28号和(2017)湘09民终59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终判决结果是:一、由申海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二、由程海滨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对申海军80万元本金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故根据上述生效判决,异议人仅在申海军对80万元本金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向异议人送达的执行通知,***已经就上述民事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湘0903执878号,但在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对申海军和***采取有效的强制执行措施。据了解,申海军名下不仅有进口宝马车X5(车牌号湘E×××××),价值70余万元,还于2014年12月8日在长沙市××湖南中彩建工园林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注册资本10000.8万元,申海军占股49%;另外申海军于2001年8月23日登记设立邵东县星海金属铸件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申海军占股80%,且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除此之外,申海军和***均有房产。上述资产均足以履行(2017)湘0903执878号执行案件。根据(2017)湘09民终59号民事判决书,异议人仅在申海军对80万元本金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即异议人仅承担赔偿责任,且赔偿的最高限额为40万元。法院没有对申海军和***的财产采取有效执行措施,对其名下车辆没有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对其股权没有采取冻结和评估拍卖措施,如何认定申海军、***没有执行能力,如何认定申海军、**滨不能清偿涉案债务,如何认定***因此受到损失。因此,法院不能认为已经冻结异议人账户资金88万元,就在不具备执行条件时提前强制执行申请人的资金,这不仅违反(2017)湘09民终59号民事判决书,而且也违反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异议人依法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对申海军、***采取有效有力的强制执行措施,在没有对申海军和***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确定无财产执行之前,异议人没有履行(2017)湘0903执878号案件执行通知书的支付义务,请求驳回***对异议人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称,其依据已生效的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28号和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59号民事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异议人40万元的银行存款,是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正义之举,其依照执行程序作出的执行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异议人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申海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查:1、申海军名下的(车牌号湘E×××××)宝马X5越野车系申海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宝西支行借款购买的,至2015年8月止已欠银行本息603322.07元。该案经邵阳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国工商银行邵阳宝西支行对申海军用于抵押担保的湘E×××××宝马X5越野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享受有优先受偿权,目前该车辆下落不明,其所欠的银行借款本息也分文未还,因申海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大祥区人民法院对该执行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2014年12月8日设立的中彩建工园林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虽然公司注册资本1000.8万元,申海军占49%的股份,但该股份的股金系申海军认缴资金,根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信息中心的资料显示,时至今日,申海军实缴资金为0元。3、邵东县星海金属铸件制造有限公司系2001年8月申海军夫妇租用农村的自家民房庭院和宅基地上设立申请的,已多年未加工生产,目前破败不堪。4、根据人民法院裁决文书网的公示,申海军还有多个生效的裁判文书应偿还约4482967.26元债务(包括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应付本金及计算至2015年8月的利息总金额为603322.07元;邵东县人民法院(2013)邵东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书,应偿付尹忠48万元;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民初字第3247号民事判决书,应偿付申沛怀68万元;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民初字第2526号民事判决书,应偿付中国工商银行邵东支行本金498993.85元,并支付利息47252.19元;祁东县人民法院(2017)湘0426执1190号,被执行人申海军涉案金额2017800元;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2执2260号,被执行人申海军涉案金额644593元),但均未执行。综上,申海军根本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异议人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应付申海军80万本金的1/2即4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赫山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申海军、***没有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就***与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申海军、程海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和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6)湘0903民初28号和(2017)湘09民终59号民事判决书,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9民终59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一、由申海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二、由程海滨对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对申海军80万元本金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
另查明,2016年1月27日,本院在财产保全过程中,冻结异议人银行存款88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解除对上述银行存款中48万元的冻结,现仍然冻结异议人银行存款40万元。现被执行人申海军、***均下落不明,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申海军为法定代表人的湖南中彩建工园林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和邵东县星海金属铸件制造有限公司均未发现可供本案所涉执行案件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申海军因负债在多家法院涉诉并进入执行程序,但均未履行。
本院认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9民终5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异议人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对申海军80万元本金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确未发现被执行人申海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现对异议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即冻结异议人银行存款40万元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文武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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