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3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1003民初469号
原告: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郴州有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莉娟,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10号天佑大厦501房。
负责人:*湘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8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金凤乡岩山湾村第一村民小组026号,系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61.36元,减半收取4030.68元,由原告原告郴州东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曾伟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7***终本裁定书(2020)川1602执197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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