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唐华银攸县能源攸县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8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2民辖终3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胡志高,上海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原审被告:大唐华银攸县能源攸县公司,住所地:攸县。
法定代表人窦孟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上诉人中彩建工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华银攸县能源攸县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17)湘0223民初19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管辖有效,即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的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并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将本案移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当事人履行《大唐华银攸县能源有限公司柳树冲煤矿建设综合楼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同时该争议亦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涉不动产所在地在攸县,故本案应由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一方应向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违背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故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以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且不动产所在地在攸县为由,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综上,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颜松喜
审判员王虹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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