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3民初4276号
原告: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七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733835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10月15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挖掘机操作工,住舒城县。
原告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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