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3民初3827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寅,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七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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