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28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523民初243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林,男,汉族,1989年11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诉被告安徽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怀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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