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东雅恒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侵害著作权和录音制作者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著作权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日期:

2013-06-21
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广东雅恒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侵害著作权和录音制作者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3-08-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民申字第15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二楼62、75档。
法定代表人:戴礼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雅恒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65-69号617-61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世纪飞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马北街1号院2号楼2单元173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C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冯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三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柳平,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雅恒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世纪飞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侵害著作权和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民三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夏君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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